抚养费的计算依据为何
来源:胡海立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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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9年间经人介绍认识,2002年2月登记结婚,2004年2月生育一女小张。由于被告脾气暴躁,与家人关系恶劣,双方时常因夫妻口角迁怒于原告父母及孩子,2010年8月,双方因关系恶化,开始分居生活。同月24日,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,被驳回后,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乐成镇某村混合结构五层房屋二间,夫妻共同债务欠张某、卢某、朱某、林某借款84万元及欠夏某某会钱7600元。现原告请求:1.准予双方离婚;2.婚生女小张归原告抚养,抚养费由被告承担;3.共同债务对半承担,共同财产对半分割(房产价值约280万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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