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某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
来源:胡海立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05
浏览量:1236
黄某与妻子刘某在宁波某菜场摆水果摊,2011年1月9日12时许,黄某在自家摊位卸货,卸完货将三轮车一部分停在了相邻摊位朱某的摊位前,朱某恶语相向,双方遂发生争吵。争吵过程中朱某用剪刀搓三轮车胎,黄某上前拉扯,演变成肢体冲突,因黄某两星期前手臂摔伤过,被朱某压在地上,身体、面部均被剪刀戳伤,黄某妻子来劝架,亦被朱某戳伤。
后派出所进行了处理,根据证人证言,当事人的陈述等对双方进行了处罚,朱某罚款500元,剪刀予以没收;黄某亦有过错,罚款100元。黄某不服该处罚,找到了我,要求严惩朱某。
交谈过程中了解到黄某的伤势未达到轻伤程度,但伤势仍然较重,花费了3万多医疗费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朱某此种程度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。我遂跟派出所取得了联系,了解具体情况后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,立刻向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。公安局跑了多达5次,引起了足够的重视,最终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朱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处罚。最终稍微弥补了被害人黄某、刘某的心理创伤。
以上内容由胡海立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海立律师咨询。